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 云,联系电话:28468622 201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市管项目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的备案。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项目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墙体材料革新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区管项目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的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项目总平面图(dwg格式的天津90坐标系下的CAD文件)。 第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登录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tjjnjp.cn ),填写《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并上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项目总平面图(dwg格式的天津90坐标系下的CAD文件)等材料; (二)建设单位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 (三)备案资料齐全的,由市墙改节能中心、区县墙体材料革新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上加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专用章”。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系统,实现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的信息化管理。 市墙改节能中心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建筑工程竣工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未提供加盖公章的《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的建筑项目,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项目节能部分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到市墙改节能中心、区县墙体材料革新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变更。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部门报送《天津市建筑竣工情况表》。 第十二条 市墙改节能中心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内容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人员的培训,提高备案人员建筑节能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4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居住建筑) 2.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公共建筑) 3.天津市建筑竣工情况表(居住建筑) 4.天津市建筑竣工情况表(公共建筑)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