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进一步推进天津市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和指导绿色建筑设计,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城建大学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4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687号)文件要求,对《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T29-205-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2015)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凡新立项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执行本标准。其中,第4.1.1、4.2.1、6.3.1、7.2.4、8.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T29-205-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城建大学。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城建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5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